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

对于企业而言,选择电子合约服务需要考虑系统性风险,在传统纸质情况下,签署的某一个合同出现法律风险或者商业秘密泄漏,风险不会波及其他合同,但由于电子签约系统是一个标准化工具,当某一合同出现签署有效性问题时,可能意味着经由同一系统达成的所有电子合同都存在同样的风险;这使得大型企业在选型电子签约服务时,需要审慎以对,从法律安全、技术安全、商业机密安全等多角度,进行全方位评估。

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正是面向大型企业的高需求而专门设计,对可能出现的各项风险隐患提供了有效的解决办法,从系统性风险角度考量,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几乎可以成为大型企业的不二之选。

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深度集成了电子公证模块,从签署人的身份认证、授权审核、合同展示、意思表示直至签章合成的全部过程,均在电子公证的见证与参与下完成,基于公证“我见证我证明”的原则,使得通过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签署完成的电子合约,在需要证明时,可以得到公证机构出具的包含完整签署过程的公证书。 有别于其他基于“公证数据存证”的公证内容,在数据存证业务中,公证由于未参与数据的生产过程,而仅仅是对一份已经产生的数据结果进行保存,从而只能证明数据经公证保管后未被篡改;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的公证文书却可以全面证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作为一份可以完整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4的规定,无须司法鉴定,更无须其他证据补强,从而让经由数字公证电子合约系统签署的电子合同,具有一步到位的法律效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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